北京时间周一(12月12日),国家商务部发表新闻稿表示,中国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另据新华社报道,商务部部长高虎城12日表示,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对于个别成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国将坚定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同绝大多数WTO成员一道,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对华反倾销中采用“替代国”价格而非受调查的中国产业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必须终止。但美国、欧盟却迄今没有履行义务。
高虎城表示,作为世贸组织的一项法律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所有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中国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
他指出,维护条约义务的严肃性,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共同义务,也是各成员的共同利益。
目前,绝大多数WTO成员已经提前或如期履行议定书第十五条项下的条约义务,但仍有少数成员拒绝履行,并刻意混淆第十五条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甚至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与之挂钩。
他强调,中国坚决反对肆意曲解世贸组织规则、肢解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中方敦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重信守诺,遵守国际法准则,切实履行国际义务。
高虎城表示,中国愿意同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道,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重振贸易和投资的引擎作用,共同构建更有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续的开放型世界经济。
解读
“替代国”与“市场经济地位”有何区别?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来,所谓的“替代国”问题一直被认为是悬在中国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当其他国家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他们就可以无视相关产品在中国国内的价格,仅仅使用产品在“替代国”的价格来作为评判标准。
然而,这个条款中的“市场经济条件”一词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在具体案件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于是才衍生出欧美国家法律中的“市场经济地位”概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就曾撰文指出:“替代国”做法的依据是《关贸总协定》中的条款,该款规定对由政府完全垄断贸易或制定价格的国家,可以采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但该款并未明确指出此类国家就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这进而给予了WTO成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什么样的国家可以采用替代国做法,并在美国、欧盟的国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产生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概念,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一些国家随之效仿。
商务部长高虎城也撰文指出,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个别成员冷战时期的国内产物,世贸组织164个成员中有此国内立法的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世贸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无论如何,对华使用“替代国”的做法应在中国加入WTO之日后15年终止。因此,欧美取消“替代国”做法的义务,与其国内法是否判定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无关。
以下为商务部新闻稿原文:
原标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美国、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发表谈话
2016年12月12日,中国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明确要求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随着15年期限的到来,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停止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
新闻发言人指出,中方此前已在多双边场合与相关世贸组织成员认真沟通,敦促其善意履行义务,按期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但令人遗憾的是,美国、欧盟迄今没有履行义务。美国、欧盟都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调查机关使用“替代国”做法导致人为提高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和就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新闻发言人强调,世贸诉讼是世贸组织成员以规则为基础、解决贸易纠纷的通常做法。中方提起世贸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严肃性,合情、合理、合法。中方再次敦促尚未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按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世贸组织成员,尽快履行义务。同时,中方保留在世贸组织规则项下的权利,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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